26-04-11 18:14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张靓颖怒斥工作人员泄露未发行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承斯studio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侵犯以下权利:

发表权:未经许可擅自公开未发表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

若张靓颖方与承斯studio之间存在委托制作合同,则工作室行为构成:

违反保密义务:后期制作环节通常包含默示或明示的保密条款。

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工作人员擅自利用工作素材牟利;

损害商业利益:打乱发行计划,影响作品市场价值。

张靓颖可要求停止侵权、删除音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律师说法#
http://t.cn/AXMX2jG7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