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靓颖怒斥工作人员泄露未发行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承斯studio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侵犯以下权利:
发表权:未经许可擅自公开未发表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
若张靓颖方与承斯studio之间存在委托制作合同,则工作室行为构成:
违反保密义务:后期制作环节通常包含默示或明示的保密条款。
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工作人员擅自利用工作素材牟利;
损害商业利益:打乱发行计划,影响作品市场价值。
张靓颖可要求停止侵权、删除音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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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