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属于“非自愿许可”的情形。
强制许可使用的功能在于借助强制许可证的方式限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确保公众接触作品,使用作品的可能性,以促进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科学与文化的进步。
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对著作权的限制,其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由拒绝或不做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并且须支付报酬。
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在于,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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