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诈骗的受害人黄佩红,现实名举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于志乾法官在(2025)新01民终5891号中原告的胜诉案例类案不参考,原告并提供了新疆中院及相关全国类似的支持案例,中院法官于志乾和原告多次说不支持此案例,并告知他们那边是新疆,难道新疆中级法院于志乾法官使用的不同的法律吗?包庇支持诈骗洗钱行为?难道法官和被告有利益共同关系吗?被告收有181笔来自不同账户的收款,翻译并告知被告让被告赶紧取钱、被告还说新疆经营不需要营业执照,这样的聊天记录法官都认可,法官作为人民群众的公正司法,竟然不顾当事人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天平严重倾向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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