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一个晚上的诉讼档案管理规定,跟大家分享一下心得,不一定准确。

首先从最高院的指导精神来看,总体是透明化,从江苏高院推行三级共享平台来看,甚至支持跨区域查档,也是一样的。但是办理冤假错案的法官当然不希望这样。

然后我猜测,承办法官做手脚的办法之一,是把案卷定为不得对外利用。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卷,确实没问题,但档案管理办法中还有一句,可能造成不良影响,这个就给了法官假公济私的空间。如果卷宗中有了这一句话,是不是我们正常去查阅和复制档案,就会受到限制,就会增加前置条件?我还在查证之中。

如果是真的,怎么破解?那当然就是检举控告,往上走,打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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