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cn/AXPnyEpr #微博兴趣创作计划##案例普法[超话]##微博智搜热点创作大赛# 刚刚!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改判: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有权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向债权人行使抵销权!
(2024)最高法民再171号
最高判例编者:本案经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一审、青岛中院二审、山东高院再审、最高检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9年12月至2025年6月,案件历经5年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1. 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被主张向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时,如不允次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相当于债务人只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对次债务人不公。因此,根据抵销的法律规定,次债务人当然可以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债权人依法行使抵销权,主张其与债务人之间的互负债务抵销。
2. 由于代位权的成立应以债务人享有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为前提,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经过抵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已不享有债权的,则债权消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已不存在,其行使代位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中国裁判文书网:《林某某、李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4)最高法民再171号。 发布日期: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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