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8-21 18:22 微博认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博士

【看新闻学刑法:女友10万块卖掉男友案】
【案情】
1、犯罪嫌疑人:小周,女,17岁,系被害人女友。被害人:小黄,男,19岁,广东湛江人,在广州生活,“典型的恋爱脑”,系犯罪嫌疑人男友。
2、小黄与小周于2024年在台球厅认识的,两人加了微信,之后聊天、同居,成为情侣。两人恋爱后,小周谎称“富家女”, 称自己是福建人,父母是干部,在各地都有投资。常说自己的家族在缅甸那边有生意,希望小黄能够和她一起去缅甸工作。
3、2025年2月2日,小黄瞒着家人和小周一同去了泰国曼谷。两人来到泰缅边境后,小周谎称要去接别人,把小黄丢下后就走了。实际上小周以10万元的价格将男友小黄卖给缅甸电诈园。电诈园人员携带枪支将小黄控制,没收了他的护照和手机。
4、小黄进入园区后,被剃了头发,园区主管让他去敲键盘诈骗别人,小黄每天要工作16至20个小时,看管者经常用铁棍打他的腰,抽他耳朵,饭也吃不饱。在种种折磨下,小黄瘦了很多,耳朵也被打得听不到声音了。
5、后来小黄因骗不到人,园区的人告诉他要“赔付”才能回家。小黄找到一个女生把手机给他玩,他才有机会发消息告诉家人,家人迅速报警。小黄的家属也开始在国内找人,最终在缅甸潮汕商会的帮助下,赔付了35万将他“赎回”,于今年6月份回到了国内。

【经验】殷素素曰:“越好看的女人越会骗人”。这里的“骗人”不仅是指“欺骗你”,而且指“骗你的人”!

【现行刑法规定层面上的讨论】小周构成何罪?
1、因我国现行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仅限定为妇女、儿童,19岁小黄不属于“妇女、儿童”, 小周当然不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网上有人说:小周谎称“富家女”骗了小黄,将小黄卖给电诈园区得钱10万,对这10万构成诈骗罪。这显然是错误的。诈骗罪,需要诈骗被害人小黄的钱,才能构成,而这10万元来自电诈园区,而不是来自小黄。小周只骗了小黄的“人”,而没有骗小黄的“钱”。当然,这10万系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3、但是,不是说行为人不能构成A罪,就一律不能构成犯罪,因为刑法中有483个罪名,行为人不构成A罪,还可能构成B罪。
4、缅甸电诈园区人员对小黄进行拘禁、殴打,并向家属索要赔付(实为赎金),电诈园区人员可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小周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5、电诈园区人员强迫小黄电诈,还构成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小周还可以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6、【问题在于】我国现行刑法第244条还规定有“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的强迫“劳动”,是否包括强迫他人实施“非法劳动”,例如本案中电诈园区人员强迫小黄实施电信诈骗,是否构成强迫劳动罪?小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是否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共同犯罪?

【立法层面上思考】
1、我国原1979年刑法第141条原本是规定有“拐卖人口罪”的,该罪的对象是“人口”,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精壮的成年男子。不知何种原因,在1997年修订现行刑法时,废除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了现“拐卖妇女、儿童罪”。
2、妄自揣度立法者的“圣意”,可能是立法者觉得:男人不值钱,卖不了几个钱。卖男人的现象也不多(2007年山西曾经出现过卖男人到黑砖窑案件)。所以才把“男人”赶出了拐卖罪保护的对象。
3、象我这样的男人们,就会觉得很委屈:很多时候,男人连狗狗都不如,把狗狗拐走卖了,还能定个盗窃罪;男人被拐走卖了,反而不好定罪。
4、似乎,男人只能去创造价值(例如拼命赚钱成为“霸道总裁”);自己本身却没什么价值。即使在色情市场上,也是失足妇女的价值高一些,失足少男(模子)好象也不怎么值钱。
5、但自从有了缅北之后,男人也能卖上个几千几万块钱了。所以应当感到自豪才对:缅北提升了我们男人的价值。
6、以上都是玩笑话。言归正传,有时候中国立法者的思维很奇怪:男人、女人,都是人,本来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才对,但立法者往往区分对待:
(1)拐卖女人,定重罪“拐卖妇女罪”;拐卖男人,只能定轻罪“非法拘禁罪”(或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
(2)强奸女人,定重罪“强奸罪”;强奸男人,只能定轻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总是要把男人、女人区分对待。总觉得怪怪的。
7、现在缅北类的案件越来越多,男人的价格也上涨了一些(居然可以卖到10万块了)。是不是要考虑一下在立法层面上恢复原1979年刑法的“拐卖人口罪”呢?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