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决败诉在现代社会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它不能代表结论,而是法律讲benefit of doubt,疑罪从无,就是有一点怀疑都不能判。另外还跟律师能力有关,同样案子找个好律师结果就不同。像美国最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轰动全国,律师用一个手套他戴不上去带来疑点,最后被判无罪,而且美国是陪审团制度,十二个人里只要一个不认为该判罪就不能判罪。这是最大程度保证不冤枉人。但习惯打官司的美国人也习惯胜诉败诉,接受判决但可以不认同。比如辛普森此案后过街老鼠,因为所有人都认为他是杀人犯,只是逃过了审判,再也没人搭理他。在我国对性骚扰,家暴的判决也比别国宽松,比如没有身体接触,没有证据特定对象,等等,判原告败诉基本是可以预期的。看了一下被告律师,是政协委员政府顾问,也是挺有来头的律师,能胜诉更是可以理解。但这不能说原告就是诬告,只能说她没有胜诉。如果败诉都算诬告,那没人敢打官司了,法庭的判决也只能说证据不足,这些是法庭常识,值得普及。
男生被妈妈描述成胆小怕事,但是爸爸也这样吗?爸爸在事后与辅导员沟通中也没提过湿疹,也是说可以金钱赔偿,赔偿什么?见下图。
其实事件本身以及女生做法都可以讨论,有争议空间,男方道歉了是不是应该就可以了。我是觉得后来想出的湿疹说正常人第一时间讲了这件事早就没了,第二时间他家长却也没想起来就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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