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威龙工作室维权声明具体提出了哪些法律依据?
宋威龙工作室于8月25日发布严正声明,针对部分AI短剧未经授权使用其面部特征与声线进行“融脸”创作的行为正式维权,明确亮出《民法典》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武器。
一、声明援引的核心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权定义):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AI“融脸”生成的虽非完全一致的形象,但只要公众能识别出指向宋威龙本人,即落入肖像权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1019条(禁止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该条款明确将“AI换脸”“融脸”等深度合成行为列为典型侵权方式,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023条(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未经许可克隆、使用艺人声线同样构成侵权。
二、声明依据的AI专项法规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声明指出,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等人格权及个人信息权益。未经授权使用艺人肖像、声音训练AI模型或生成内容,已涉嫌违法违规。
《互联网深度合成服务管理规定》:深度合成生成他人可识别形象,必须取得本人单独同意;平台负有审核义务,未尽到审核义务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声明的维权要求与法律后果
对制作方:立即停止制作、传播、使用相关侵权内容,删除、下架全部侵权短剧、短视频及片段,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对传播平台:应依法履行审核义务与注意义务,对侵权内容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留追责权利:工作室已对相关侵权证据完成收集与固定,保留通过一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