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局中有人过量饮酒,其他参与者该怎么做?
四川遂宁56岁马某连赴两场酒局后不幸身亡,法院终审认定其自担90%责任,第二场饭局组织者范某因未尽到劝阻与看护义务,被判担责10%、赔偿10.8万余元。
一、案件焦点:为何组织者要赔而其他人不用
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某作为第二场酒局组织者,明知马某已饮过酒仍未劝阻,散场后外出买烟离店半小时,让醉酒的马某独处,未履行合理照料义务,存在过错。
其他参与者无需担责:首场酒局组织者杨某已将马某安全送至指定地点;第二场饭局中的何某、肖某、王某均无劝酒行为,法院认定其不存在过错。
死者自负主要责任: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风险仍主动连饮两场、放任过量饮酒,是死亡主因,自行承担90%责任。
二、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
情谊行为也有法定义务:共同聚餐属于“附有安全义务的情谊行为”,同饮者之间形成临时安全互助关系,负有相互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的法定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因未劝酒或未饮酒而免除。
担责不看“劝没劝”,看“尽没尽义务”:法院明确,酒桌担责的关键在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非是否劝酒。明知对方已醉仍放任、散场后未妥善安置,同样构成过错。
裁判依据:判决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对酒局参与者的三点警示
不劝酒、不赌酒是底线: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以金钱刺激他人喝酒等行为,一旦出事需承担法律责任。西安曾发生“喝吐给千元”赌酒致28岁男子猝死案,3名同饮者共担责17.5%、赔偿24万余元。
散场安置必须到位: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或交给家属,或放任其酒后驾车、骑车离开,均可能担责。山西晋中一男子酒驾身亡,6名同事共赔22万余元,其中未饮酒者也担责1%。
组织者责任更重:饭局组织者对参与者负有更高安全注意义务,从开局提醒适量饮酒、席间留意状态、散场后确认平安到家,每一步都是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