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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为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
核心法条:《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立法本意:这类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身体伤残、健康受损的专门补偿,用于保障其后续治疗和基本生活,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有。
案例延伸:除伤残赔偿金外,指定受益人为一方的保险金、定向捐款及众筹款同样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受害人个人所有。
二、案件焦点:丈夫代管不等于有权占有
案情回顾:2019年李某遭遇车祸致残,儿子当场身亡,事故赔偿、保险理赔、众筹捐款等合计160余万元全部由丈夫孔某收取。
争议核心:孔某辩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管理款项,但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孔某返还李某赔偿款、捐款共计100万余元及利息,同时驳回了其离婚诉求。
三、维权启示:婚内也可单独追索专属财产
法律常识:夫妻一方侵占另一方个人财产的,受害方可基于不当得利之诉直接起诉追回,无需以离婚为前提。
现实警示:遭遇人身伤害赔偿时,受害人应亲自参与协商并掌控收款渠道,避免全权委托他人代管引发纠纷。
司法态度:婚姻不是财产混同的遮羞布,法院在财产归属上只认“权属清晰”,代管不是占有,任何人无权侵占受害人的“救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