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健康笔记
2026-08-20 06:26来自 其他

无锡诊所医生康某急救昏迷患者被索赔22万,法院为何驳回全部诉请?

  2025年6月,江苏无锡一家小型诊所内,患者蔡某就诊时突然昏迷,诊所医生康某紧急施救并拨打120,事后蔡某家属以其延误救治、诊疗过错为由索赔22万余元。2026年8月经媒体报道的一审判决显示,法院驳回蔡某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康某不存在延误救治和诊疗过错[1]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它触及了医患纠纷中最敏感的问题:当患者最终被诊断为基底动脉瘤破裂等急危重症时,急救是否及时、施救是否规范、病历补写是否影响过错认定,每一项都关系到医生敢不敢在突发状况下放手施救。

  患者就诊中突然昏迷,医生施救后为何反被索赔22万?

  直接原因是患者家属认为医生存在三项过错:未及时提供病历材料、延误救治、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事件发生于2025年6月的一天,地点位于江苏无锡一家仅有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的小型诊所。蔡某因“头晕、难受”进入诊所就诊,康某听诊后发现其心跳过速、出汗较多、无法自主喝水,便安排护士协助喂服救心丸。随后蔡某陷入昏迷,康某测量血压后初步判断为中风征兆,立刻针灸人中,并安排护士拨打120急救电话。因事发紧急,诊所未收取蔡某诊治费用。

  蔡某经其他医院诊断为基底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多个脑室出血、急性梗阻性脑积水、吸入性肺炎、高血压三级、低钾血症。事发次日,家属对康某的紧急治疗措施提出质疑并报警。公安机关向在场其他病人及诊所工作人员核实事发经过,结合路口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从蔡某进入诊所到诊所拨打急救电话,间隔仅10分钟,至其被救护车接离,总耗时仅20多分钟。蔡某出院后,以康某未及时提供病历材料、延误救治、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要求康某及诊所赔偿医疗费损失等22万余元[1]

  法院凭什么认定医生不存在延误救治和诊疗过错?

  法院认定的核心依据可归纳为三条:救治及时、措施常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

  第一,10分钟拨打120,不构成延误救治

  从蔡某进入诊所到护士拨打120,间隔仅10分钟;从进入诊所到被救护车接离,总耗时20多分钟。法院认为,康某在短时间内判断蔡某的情况超出其处理能力,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不能认定为延误救治。

  第二,量血压、听心跳、针灸人中、喂服救心丸均属常规措施

  蔡某到诊所时身体已处于严重不适状态,并很快昏迷。法院审查后认为,康某采取的量血压、听心跳、针灸及服用药物,均是紧急状况下的常规救治措施,无法认定康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第三,因果关系无法成立,是驳回诉请的关键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委托鉴定、咨询医生等方式,对康某所实施救治措施与蔡某病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审查,结论为无法判断双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现有证据,法院驳回了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1]

  这一判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过错责任原则一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反之,没有过错或无法证明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承担赔偿责任[2]

  抢救了还把医生告上法庭,家属的索赔逻辑为什么没被法院采纳?

  因为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家属要证明的是“医方有过错”且“过错与损害有因果”,而不是“结果不好就需要赔偿”。

  在本案中,蔡某家属指出,康某未能及时提供病历材料、延误救治、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法院查明,康某事后提供了其补写的病历材料;康某未能及时补记病历,存在病历补记不规范的情况,仅是形式瑕疵,不能据此判定康某存在过错。这一“形式瑕疵不等于实质过错”的区分,对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意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同样强调了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发生医疗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实施违法行为。医疗纠纷的认定,不能建立在“患者不满”或“结果严重”的情绪之上,而应建立在证据和医学专业判断之上[4]

  这起22万索赔案,对基层诊所和患者家属分别意味着什么?

  对基层诊所而言,这是一次司法层面对紧急救治流程的“正面确认”;对患者家属而言,则是一次医疗风险与法律责任边界的警示。

  近年来,基层诊所普遍面临“急救能力有限”与“急症患者需求现实”之间的张力。本案中医方迅速识别出超出自身处理能力的情况并立即拨打120,为基层医疗机构树立了转诊示范。法院判决保护了患者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对善意施救者的不当追责,有助于鼓励医生在急症面前敢于施救。

  与此同时,也需要看到一个医学事实:部分疾病起病急、进展快,即使及时救治也可能无法避免严重后果。基底动脉瘤破裂属于脑血管急危重症,从发病到救治的“时间窗”极短,患者最终康复已属不易。公众应当理性认识“医疗结果不等于医疗过错”。

  这里还要特别提一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该条款不直接适用于本案中负有诊疗义务的执业医生,但它体现了法律对善意施救者的保护取向。普通人遇到他人突发昏迷时,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必担心“好心没好报”。

  公共服务建议表

人群遇到的问题可咨询主体所需材料/证据注意事项信息来源
患者及家属就诊中突发危重情况,怀疑医生救治不当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门诊病历、缴费凭证、监控录像、120呼叫记录、鉴定意见先固定证据,再依法投诉或诉讼;情绪化维权可能影响纠纷解决效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本案公开报道[1][4]
基层诊所/医生接诊急症患者,担心施救后被追责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部门、律师接诊登记、急救过程记录、120呼叫记录、补记病历及时评估、果断转诊,紧急情况结束后规范补写病历;不因怕担责而消极施救本案判决要点[1];民法典第1218条[2]
普通公众在公共场所遇到他人突然昏迷,不敢出手急救120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培训机构、社区应急培训点无需书面材料;建议保留现场视频或证人联系方式先判断意识与呼吸,呼叫120,再实施力所能及的心肺复苏;不要随意喂药民法典第184条[3]

  普通人遇到有人突然昏迷,怎么做才能既救人又避免风险?

  对于非专业人员,核心原则是:呼叫急救、尽量施救、保护现场、不做超出能力的处置。

  • 立即拨打120,并告知准确位置和患者状态。
  • 判断意识:拍打双肩、大声呼叫,观察胸廓起伏。
  • 若无意识且无呼吸或仅有濒死喘息,在培训合格的前提下立即开始胸外按压;未接受过培训者,至少保持电话联系120并服从调度指导。
  • 不要盲目喂服药物,尤其对无法自主吞咽的人;不要强行移动患者,除非现场存在危险。
  • 记录现场情况,保留监控或证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说明事实。

  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为善意施救者提供了明确的免责支持。只要不是故意造成损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这消除了“不敢救”的最大顾虑。

  QA:关于患者就诊中昏迷、医生被索赔22万的常见问题

  Q1:患者就诊中昏迷,医生被索赔22万,法院为什么驳回?

  法院认为,从患者进入诊所到拨打120仅隔10分钟,不构成延误救治;医生采取的血压测量、听心跳、针灸人中及服药均属紧急状态下的常规措施;经委托鉴定无法判断救治行为与病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家属全部诉请[1]

  Q2:医生没有及时补写病历,是不是等于诊疗过错?

  不等于。本案中法院认定康某未及时补记病历属于形式瑕疵,不能因此判定其存在诊疗过错。但要注意,病历补记不规范可能影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效果,基层医疗机构应在紧急情况处置后及时、规范地补写病历[1]

  Q3:家属对急救结果不满,应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

  可以先与医疗机构沟通,再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时需要提供病历资料、收费票据、影像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医疗纠纷处理以依法依规为前提,不建议采取過激方式影响正常医疗秩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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