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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争夺宠物狗,法院判赔1500元
情侣分手后为争夺共同饲养的宠物狗闹上法庭,山西霍州市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男方樊某未经女方李某同意将狗带走并失联,需按购价赔偿李某1500元。
一、案情回顾:恋爱时合买宠物,分手后一方带走失联
购犬经过:2025年1月,李某出资1500元购买了一只宠物狗,并与当时的男友樊某共同饲养、照料。
分手变故:2026年1月两人分手后,樊某未经李某同意直接将狗带走,当晚曾发短信称会归还,此后却一直未还,最终手机失联、不见踪影。
诉讼诉求:李某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樊某返还原告个人财产即宠物狗。
二、法院判决:认定女方为所有权人,折价赔偿1500元
权属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出资购买并长期饲养、照料宠物狗,是宠物狗的所有权人。
行为定性:樊某未经原告同意将狗抱走,其行为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赔偿方案:因基于宠物特殊性质,当前无法确认宠物现状,返还原物不具备现实可能性,从兼顾财产权益与客观实际角度,法院判决樊某按购价折价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500元。
三、案件启示:宠物是“财产”而非“孩子”,日常开支不算增值
狗粮开支未获支持:法院认为宠物狗日常狗粮支出属于日常开支,不构成宠物价值提升,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定性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宠物属于“财产”范畴,分手后权属归属主要看出资人与实际照料人,而非情感付出程度。
理性饲养建议:情侣共同养宠前应明确权属约定、保留购买凭证,一旦分手产生纠纷,可依购买记录、日常照料证据等依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