阡陌浮生记
情侣分手后二人打官司争狗,法院判折价赔偿1500元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审理了一起情侣分手后争夺宠物狗的案件,判决樊某按宠物狗购买价格折价赔偿李某1500元。
案件详情
- 纠纷起因:李某(原告)与樊某(被告)曾为情侣,2025年1月李某出资1500元购买一只宠物狗,二人共同饲养一年后分手。樊某未经李某同意将狗带走,虽承诺归还但始终未履行,后失联。
- 原告诉求:李某以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要求樊某返还宠物狗。
法院判决结果
- 所有权认定: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出资购买并长期饲养照料的一方,是宠物狗的合法所有权人,樊某未经同意抱走宠物的行为构成无权占有。
- 返还原物的可行性:考虑到宠物的特殊性质,当前无法确认宠物的实际状态(如健康状况、存活与否等),返还原物不具备现实可能性。
- 赔偿方案:法院判决樊某按宠物狗的购买价格折价赔偿李某1500元,对于李某主张的狗粮等日常开支,因属于饲养成本而非财产价值提升,未予支持。
同类纠纷的法律参考
- 优先协商:共有人可先协商分割方式,如竞价取得所有权(价高者得,向另一方补偿),或由法院结合宠物品种、年龄、照料情况等酌定价值,判令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支付折价款。
- 现实可行性优先:若返还原物存在客观障碍(如宠物下落不明、健康状况不佳等),法院通常会选择折价赔偿的方式平衡双方权益。
- 无“抚养权”/“探视权”:我国法律目前未规定宠物的“抚养权”或“探视权”,此类诉求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宠物在法律上仍被视为财产范畴。
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宠物财产属性的保护,同时兼顾了现实可行性与当事人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