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当日员工章某下班车祸身亡获认工伤,为什么24时前仍算公司职工?
员工章某2025年4月26日申请辞职、当日获批,17时31分许下班途中车祸身亡,交警认定无责,人社局认工伤,公司诉讼两审均被驳回:离职当日24时前劳动关系存续。
核心事实速览:
- 人物:章某,某公司员工
- 时间:2025年4月26日15时许提交辞职申请,16时许公司批准,17时31分发生交通事故
- 地点:下班回家途中
- 结果:人社局认定工伤;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驳回公司诉求
- 关键规则: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以当日24时为准
据公开报道,章某系某公司员工,2025年4月26日下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当天下午批准并完成工作交接。当日17时31分许,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从公司返回家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章某无事故责任。2025年5月6日,章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某公司则认为,章某在事故发生前已完成全部离职程序并进行工作交接,不再是公司员工,因此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认定章某死亡属于工伤后,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3]
离职手续办完了,为什么还被认定为工伤?
结论:因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是“办完手续那一刻”,而是“当日24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1]本案中,章某虽然在2025年4月26日下午完成了离职程序,但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当持续到当日24时。因此,17时31分发生事故时,章某仍是公司的职工。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离职手续虽已办理完毕,但在离职当日的24时前,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章某下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3]
这一认定逻辑的关键在于“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存续”与“实际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并非同一概念。只要当日还没过完,员工在法律上仍未脱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范围。
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满足什么条件能算工伤?
结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以下班为目的、发生在合理时间、走合理路线、事故属非本人主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需同时满足以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三个要素。[2]结合司法实践,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一般从四个方面把握:
- 目的要素:以返回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为目的。下班直接回家是最典型的“以下班为目的”。
- 时间要素: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这里不强求“最短时间”或“最近路线”,而是结合通勤距离、交通方式、路况等综合判断。
- 路线要素: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买菜、接送孩子等,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也属于“上下班途中”。[4]
- 责任要素:事故须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如果交警认定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照本案:章某完成下班后从公司返家,时间在17时31分许,属于合理下班时间;路线为工作地到居住地方向,属于合理路线;交警认定其无事故责任,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四个条件全部成立。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是“办完手续”还是“当天24时”?
结论:按现行规定与本案裁判口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以“当日24时”为准,而非“离职手续办结那一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明确要求,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1]这一规则避免按小时、按分钟计算劳动关系存续与否带来的混乱。
本案中,章某于2025年4月26日16时许被批准辞职并完成交接,但法律上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当天24时。也就是说,从16时到24时这8个小时内,章某仍然属于“公司职工”。
这一点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至关重要。对员工来说,离职最后一天仍受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对公司来说,不能因为“已经批准离职”就认为立刻切割了全部用工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故发生在离职次日的0时以后,劳动关系已经终结,通常难以再按工伤处理。24时是这条规则最清晰的分界线。
公司起诉失败,是输在哪个环节?
结论: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未能完成法定的举证责任,无法否定“劳动关系存续+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认定基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1]也就是说,公司要说“这不是工伤”,必须拿出充分证据。
本案中公司的核心抗辩是:章某已完成全部离职程序,不再是公司员工。但法院认为,离职程序办理完毕后,劳动关系仍持续至当日24时,因此这一抗辩不成立。同时,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推翻交警部门出具的无责任认定,或证明事故不在合理下班路线、合理下班时间内。
从行政诉讼审查角度看,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时,已经具备劳动关系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勤路线与时间等证据材料,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自然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离职期间发生事故,家属和公司各该怎么做?
结论:家属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不必等公司配合;公司则应在事故发生30日内主动申请,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费用。
家属操作步骤
- 第一时间报警,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责任划分;
- 收集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
-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
- 如对认定结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 事故发生后30日内有义务申请工伤认定;
- 如认为不属于工伤,应主动向人社局提交证据,而不是消极等待;
- 已缴纳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的,由公司按规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 问题 | 依据 | 适用条件 | 操作步骤 | 常见误区 | 注意事项 |
|---|---|---|---|---|---|
| 离职当日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人社部意见(二)第六条;劳动部通知第5条 | 24时前+以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 | 1.报警并取得事故认定书;2.家属收集劳动关系证据;3.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4.不服决定可复议或诉讼 | 认为离职手续办完就与企业无关;认为上下班途中任何事故都算工伤;等公司申请错过时效 | 24:00是分界线;保留路线与时间证据;单位未参保时工伤待遇由单位承担 |
常见问题解答
Q1:员工离职当天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属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能。据公开报道的判例,离职当日24时前劳动关系仍存续;家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人社局申请,无需公司同意。章某家属正是于2025年5月6日提交申请后获得认定。
Q2:公司不缴社保、不配合申请工伤,家属该怎么办?
家属可自行向人社局提交申请,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事故认定书等材料。若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经认定工伤后,条例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由公司承担。需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申请。
Q3:上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接孩子发生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买菜、接送孩子,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司法实践中可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合理”二字,案发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这个案例对普通劳动者的启示很清晰:离职不等于“立刻脱离保护”,工伤认定有明确规则,也有容易被忽视的时间窗口。无论处于在职还是离职交接期,一旦发生通勤事故,先取证、再申请、不放弃,是维护自身权益最现实的三步。
#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 #离职员工权益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劳动法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