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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9 13:03来自 其他

兄弟养老口头协议为什么被判无效?

  山东冠县一对兄弟早年口头约定“老大养母、老二养父”,母亲去世后长子拒绝再赡养父亲,法院最终判决该口头协议无效,两兄弟每人每月须向父亲支付300元赡养费。

  一、案件基本经过与判决结果

  案件缘起:张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两子,早年分家时口头约定张老大赡养母亲、张老二赡养父亲。

  矛盾爆发:2020年母亲李某去世后,张老大以“已承担母亲生养死葬义务”为由拒绝赡养父亲;张老二则称收入偏低、家庭开支大,也拒绝支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山东聊城冠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张老大、张老二每人每月各给付父亲张某赡养费3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口头协议无效的三大法律原因

  赡养义务是法定强制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基于血缘产生,是不可免除的法定身份义务;张老大、张老二均已成年且具备赡养能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法定权利:两兄弟“一人养母、一人养父”的分工,属于子女内部责任分配约定,不能对抗父母依法享有的被赡养权利,也不能通过约定拆分、免除任一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

  两项赡养义务不可互相抵扣:赡养母亲的付出是履行对母亲的法定义务,赡养父亲是另一项独立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抵消,不能以已赡养一方老人为由拒绝赡养另一方老人。

  三、法律依据与警示意义

  核心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口头约定隐含“赡养一方即可免除另一方义务”的意思,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实践提醒:现实生活中的“分养父母”“谁拿退休工资谁养父母”等做法,仅能作为子女内部成本分摊的参考,不能作为拒养在世老人的理由;即便形成书面协议,含免责条款的内容同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