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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猝死家属索赔27万为何被法院驳回?
广西靖西一男子凌晨摔倒后因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其亲属将同居女友告上法庭索赔27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求,认定女友在事发后1分钟内拨打120已尽到救助义务,对男子死亡不存在过错。
一、救助义务:第一时间施救已尽法定责任
及时呼救:2025年2月20日凌晨3时40分许,李某摔倒后意识不清,同居女友张某于1分钟后的3时41分拨打医院急诊电话,随后又于3时49分联系其妹妹到场协助引导救护车。
法院认定:张某不具备专业救护能力,但已第一时间拨打120并呼叫亲友协助,足以认定其尽到了同居人员的一般救助义务。
法律边界:同居关系在道义上理应互相关心,但这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强制监护义务;共同生活的人并非对彼此负有法定救助责任。
二、因果关系:心源性猝死与女友行为无关联
死因查明:医院出诊记录显示李某“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抢救至凌晨4时32分全心停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推断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无过错认定: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对李某死亡存在过错,也无证据表明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日常照料:张某在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曾对其不当饮酒行为进行过规劝;李某凌晨3时起床准备猪肉销售工作,符合其行业作息规律。
三、举证责任:家属未鉴定需承担不利后果
放弃鉴定:家属在出警视频中多次表示要事后维权,但对死因存疑时未在合理时间内申请尸检或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索赔无据:家属以“明知李某有高血压而不尽注意义务”为由索赔,但法院指出家属平日对死者健康状况并不关注,以此追究同居人责任“于理不合,亦无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张某已尽救助义务、对死亡无过错且无因果关系,驳回李某亲属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