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百态集
欺诈性抚养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本案法律定性:构成欺诈性抚养
行为认定: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隐瞒三女非男方亲生的事实,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重大过错。
侵权性质:该行为侵害男方的财产权(抚养费支出)与一般人格权(身份欺诈与情感伤害),司法实践普遍归入“欺诈性抚养”侵权范畴。
二、核心法律依据与请求权基础
否认亲子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073条,男方凭司法鉴定可否认亲子关系,此后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返还抚养费:依据《民法典》第122条不当得利规则,男方对非亲生子女无法定抚养义务,有权要求返还实际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其他重大过错”条款及第1183条人格权侵害赔偿,无过错方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本案诉求与司法实践参考
具体诉求:韦先生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返还抚养费11.5万元、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诉讼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合计31万余元。
举证要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已确认排除生物学亲子关系;抚养费需凭转账记录、消费凭证或当地生活水平酌定。
实践参考:司法实践中精神赔偿多在1—5万元区间,但结合欺诈时长、子女数量等情节可能突破常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