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上岸放弃事业编赔5万,法院:违约金合理
近日,应届生张鹏因考研上岸放弃鞍山三中事业编岗位,被学校索赔5万元违约金,他起诉要求调低金额但被法院驳回——法院认定这笔钱合理,一分不退。
一、事件经过与法院判决
签约与反悔:2024年底,张鹏通过校招与辽宁鞍山三中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毕业后入职任教;2025年他收到研究生录取通知,决定放弃事业编继续深造。
支付与起诉:为顺利办理档案转递入学,张鹏主动向学校支付了5万元违约金办理解约;随后他将校方诉至法院,要求将违约金调低至5000元并退还4.5万元。
法院两审认定: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今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未支持张鹏的诉讼请求;二审(终审)维持原判,认定5万元违约金未超出学校实际损失范围,不予调低。
二、法院为何认定5万违约金“合理”
签约公示后的违约性质不同:张鹏是在学校完成招录公示、锁定编制名额后才提出放弃,此时退出直接导致该岗位流失、浪费一个宝贵的编制名额,打乱了学校的教师招聘全盘计划。
违约金不高于实际损失:法院认为,事业单位招录公示后放弃,不仅造成招聘流程的重复成本,还挤占了其他考生的上岸机会,校方主张的5万元并不高于其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
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即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契约;张鹏自愿签约后反悔,需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三、事件背后的制度与个人启示
签约前需充分评估:应届生在选择签约编制岗时,应预判未来可能出现的升学、考公等变动,避免因一时仓促签约后背负高额违约金。
事业单位招录缺乏灵活递补机制:现行制度下,岗位公示后放弃几乎没有替补空间,校方将违约金作为“锁住名额”的风险对冲手段,5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岗位稀缺性和招录沉没成本。
法律鼓励诚信履约:法院坚持不调低违约金,旨在强化契约精神,防止随意占用编制资源后再“自由反悔”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