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生万象栈
2026-08-15 12:42来自 其他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探索有哪些新方向?

  一、制度定位与最新发展背景

  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依托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职能,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检察建议、磋商、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履职、追责修复的专门检察制度。2026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成为当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最重要的制度依托,最高检同步发布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典型案例,指导各地落实法典新规则,推进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法治化、系统化。

  202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7.3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1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2万件,行政公益诉讼仍是主要履职形态,形成“督促行政履职+追究损害赔偿”双轨保护格局。

  二、核心实践探索方向

  (一)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多元诉讼形态协同

  • 行政公益诉讼:以检察建议为前置抓手,针对监管缺位、怠于履职、违法审批等问题督促主管部门履职整改,优先推动源头治理、常态化监管,适用于流域污染、自然保护区管护、固废堆放、餐饮油烟、耕地保护等场景,是当前最常用路径。
  • 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针对企业、个人直接污染、破坏生态,在行政监管不足以挽回公益损害时,直接诉请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涉刑案件同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刑事追责+生态赔偿+修复执行一体推进。
  • 支持磋商、支持赔偿:探索检察机关支持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不直接替代赔偿权利人,推动行政机关先行磋商,达成协议后司法确认,高效低成本实现修复,减少诉讼成本,典型如重庆南川尾矿库污染案、江西吉安产业园企业污染案等。

  (二)跨区域、流域协同保护机制探索

  围绕长江、黄河、青藏高原、海洋、大湾区等重点生态单元,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探索跨区域检察协作:建立流域、跨省市联席会议、线索移送、联合巡查、证据共享、统一修复标准等机制。如深圳罗湖区检察院牵头组建深圳水库保护大联盟,9家职能单位联动保护东深供水水源地,服务深港供水安全;多地建立长江、西江等流域跨区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解决上下游污染责任分割、监管碎片化难题。

  (三)科技赋能破解办案痛点(空天地一体化+大数据监督)

  生态环境案件长期存在线索发现难、隐蔽排污取证难、损害评估贵、鉴定周期长等短板,当前主流探索方向:

  • 构建空天地一体化技术体系: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远程识别非法占地、固废倾倒、暗管排污、矿山生态破坏;
  •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归集企业用电、排污许可、工商、监测数据,自动筛查异常线索,如浙江湖州南浔VOCs监督模型,从400余家企业中批量识别废气治理设施闲置线索,推动行业专项整治;
  • 简化评估机制:推广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专家意见替代高额司法鉴定,降低中小案件办案门槛,解决“鉴定贵、鉴定慢”堵点。

  (四)多元衔接机制创新(府检联动、内外协同)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双向衔接:明确区分政府赔偿磋商、检察公益诉讼适用场景,可移送、可支持、可并行,避免重复追责或责任真空;能磋商修复优先磋商,磋商不成再启动诉讼,形成“行政磋商+司法兜底”链条,也是近年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重点推广机制。
  • 人大代表建议、听证、志愿者协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转化;常态化公开听证;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吸纳环保专家、行业人士、群众志愿者提供线索、参与听证、跟踪修复成效,构建公众参与通道。
  • 检察+法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常态化会商、联合专项整治,推动个案整改上升为行业、区域制度治理,不只解决单点污染,更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五)修复优先、替代性修复与长效治理探索

  改变传统“重罚款、轻修复”思路,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优先适用原位修复;原位修复不可行时探索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增殖放流、碳汇认购等方式。同时重视跟进监督、回头看,跟踪修复方案落地,防止“纸上修复”;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完善排污监管、矿山修复、耕地保护、河湖管护制度,实现个案办理带动行业系统治理。

  三、当前实践突出难点

  • 损害鉴定评估供给不足、成本高,中小体量污染案件难以负担鉴定费用,简易评估、专家辅助意见的证据效力仍需统一规范;
  • 跨区域案件权责划分难,上下游、跨界污染的因果认定、修复资金分摊、监管协同存在制度摩擦;
  • 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边界、顺位仍存在争议,实践中存在线索重复调查、程序衔接不畅问题;
  • 生态损害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累积性,因果关系证明、长期损害追踪、修复效果持续监测难度大;
  • 基层专业力量不足,环境科学、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专业技术支撑体系有待完善。

  四、下一步改革与探索方向(结合生态环境法典实施)

  • 严格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公益诉讼、保全、证据规则,提升办案规范性,强化民事公益诉讼履职力度;
  • 持续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完善配套规则,理顺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行政执法三者关系;
  • 扩大大数据、遥感、AI监测等数字检察应用,打造常态化生态线索自动预警模型;
  • 深化流域、海域、国家公园等特殊生态空间跨区域协作;
  • 健全修复资金管理、第三方监督、修复效果后评估机制,压实生态修复责任;
  • 持续拓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态、气候变化相关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

  五、典型案件类型(最高检近年重点示范)

  涵盖大气VOCs污染、河湖水体污染、固体废物非法倾倒、耕地非农化、非法采矿、自然保护区破坏、海洋污染、生物多样性损害、餐饮油烟等民生类污染,既有国家生态安全重大案件,也贴近群众身边小微环境问题,体现“大保护+微治理”并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