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核心、多部法律协同的完整体系,2026年8月15日这部法典正式施行标志着这项制度迈入新阶段。
一、核心法律依据体系
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主要由以下层级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全文1242条,首次在立法上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第31条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第1076条规定检察机关可对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或不作为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赋予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权限,是制度建立的基础法律
“两高”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于2026年8月15日同步更新,与法典衔接适用
二、宁夏实践中的机制保障
宁夏检察机关在落实法律依据时,形成了特有的协作与办案机制:
“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模式:该模式被明确写入法典精神,宁夏通过“河长+检察长+警长”“林长+检察长”等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法律执行
行刑反向衔接:对不起诉的污染环境案件,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打通“不刑”也要罚的环节
数字检察赋能:如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自主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比对排污许可数据精准锁定违法线索,提升法律依据的可操作性
三、具体办案路径的法律支撑
宁夏检察实践中的三类主要办案路径各有明确法律依据:
行政公益诉讼: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76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行为,先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仍未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在追究污染环境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支持社会组织起诉:依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检察机关可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