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世尘间栈
男子国外打工被妻子宣告死亡,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
杨京山赴日本打工期间,被妻子王媛以“下落不明”为由申请宣告死亡。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判决宣告其死亡;杨京山回国后经诉讼才发现此事,最终通过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恢复身份。法院认定,王媛隐瞒双方仍有通信、汇款的关键事实,属于虚假申请。
案件经过
杨京山,北京人,1993年赴日本打工。出国9年间,先后向国内妻子王媛汇回共计800万日元,用于家庭生活和孩子开销。期间二人一直有书信往来,并非失联状态。
王媛在明知丈夫尚在国外务工、仍有联系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向北京丰台法院谎称杨京山出国后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杨京山死亡。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发出为期一年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于2002年12月20日判决宣告杨京山死亡。婚姻关系依法消灭,王媛之后与他人再婚。
2002年12月,杨京山结束国外务工回国,回家后找不到妻子,对方刻意躲避、拒不沟通。2003年3月,杨京山向丰台区法院起诉离婚。庭审时王媛坚称自1996年就和丈夫断绝联系,从未收到汇款,还向杨京山索要30万元青春损失费。
杨京山拿出多年保存完整的汇款单据、往来信件作为证据,证实持续给家里打钱、双方一直通信。一审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令王媛向杨京山返还23万元财产。王媛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材料中,杨京山才第一次得知自己早已被法院宣告死亡、妻子已经再婚的事实。
后续处理
杨京山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法院查明,王媛在申请宣告死亡时刻意隐瞒双方仍有通信、汇款的关键事实,属于虚假申请,依法撤销对杨京山的死亡宣告判决。
相关法律要点(《民法典》)
-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受理后必须发出一年寻找公告,期满无音讯才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
- 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仍然活着,可以本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 死亡宣告撤销后:如果配偶已经再婚,原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因虚假宣告死亡侵占的财产,应当返还。
-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他人被宣告死亡、侵占财产的,除返还财产外,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类现实案例:国内也有多起男子外出打工(国内异地),被配偶申请宣告死亡,多年后归来才发现户籍注销、财产被当作遗产分割的案件,当事人都需要通过诉讼撤销死亡宣告、追回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