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长期亏损未装监控,对业主车辆受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湖州赵先生将车停在他人私人车位过夜,次日发现四扇车门被严重踹坏,维修费预估五六千元;物业坦言因每年亏损超百万无力安装监控,导致案件陷入僵局,但法律层面,物业的长期亏损并不能直接免除其因监控缺失而需承担的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一、事件核心:监控缺失导致无法锁定肇事者
事件起因:7月28日晚,湖州长兴的赵先生为图搬运方便,将车停在距自家车位仅几十米的他人私人车位上,事后忘记挪车。
车辆受损:次日赵先生发现四扇车门被踹得坑坑洼洼,右侧两扇严重变形需更换,左面两扇需钣金喷漆,维修费用约5000至6000元。
监控缺位:事发区域监控摄像严重缺失,只有一个摄像头且事后才被扭正,警方无法直接锁定嫌疑人,案件仍在调查中。
各方态度:赵先生向物业总部发索赔函;车位主人自称“文明人”,建议找物业查监控;物业负责人回应时明确表示,公司自2023年入驻至今每年亏损超百万,无钱增设监控。
二、物业亏损能否当作免责理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42条与第1198条规定,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完善安防设施、维护小区秩序;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是履行该义务的基础内容。
亏损≠免责:司法实践中,经营亏损或收费困难不能自动免除物业的安全保障责任。法院审查的是物业在事发时是否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包括监控设备是否按期维护、故障是否及时报修、有无采取其他替代安防措施(如加强巡逻)等。
参考判例:新疆有案例显示,物业因监控损坏未修、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有案例中,监控无法拍到车位处,法院认定物业未尽安保义务,判决物业支付全部维修费。
三、物业赔偿责任的可能范围与前提条件
责任性质:物业与业主间通常构成物业服务及场地使用关系,而非车辆保管合同,物业不承担无限兜底责任。
补充责任人:若能找到直接侵权人(划车人),由其承担首要赔偿责任;若因物业监控缺失导致无法追查直接侵权人,物业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逻辑:法院会综合考量物业的过错大小(如监控布局是否合理、故障是否及时修复、是否尽到告知/协调义务),最终判决物业按比例赔付(部分案例中物业承担20%-60%不等)。
业主自身过错:赵先生占用他人车位有错在先,法院在划分责任时亦会考虑该因素,酌情减轻物业承担的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