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改和废止的法律决定涉及哪些行政法规?
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涉及15部法规,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施行。
一、修改了哪些法规?
此次共对 12部行政法规 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生态环境核心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重点将引用的法律名称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能源与排放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改罚款标准与清缴规则;《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调整禁止使用技术、材料的处罚条款。
水与市政管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统一引用法典并调整监管表述。
物流与检疫:《快递暂行条例》修改固废法引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删除“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相关条款。
生物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将环境影响评价条款调整为“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二、废止了哪些法规?
此次同步废止 3部行政法规,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施行。
陆源海洋污染:《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发布)。
海岸工程污染:《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发布,历经多次修订)。
流域水污染:《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发布,2011年修订)。
三、为什么要集中清理?
此次修改和废止的核心目的是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确保法律体系统一: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原引用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同步废止,因此需统一法规中的法律名称引用。
消除制度冲突:对与法典规定不一致的法律责任、监管标准等条款作了相应修改,确保规则协调。
适应高质量发展:废止不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旧条例,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