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在工作时间如厕猝死为何不算工伤?
2026年4月,深圳39岁程序员邢志打卡后直接去了公司2楼卫生间,在厕所内不幸猝死——深圳市人社局以“未到达11楼工位、未开展工作”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家属已申请行政复议,此事迅速引发公众对“工作岗位”界定范围的广泛争论。
一、法律依据与争议焦点:为何“未到工位”成为认定门槛?
法定三要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视同工伤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要件。本案中,邢志8:56打卡、9:00进入厕所、11:28被发现、12:50死亡,时间和48小时均无争议,唯一卡点在于“工作岗位”。
人社局的核心逻辑:邢志的工位在11楼,他打卡后直接前往2楼厕所,未前往办公区域、未开机、未从事任何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因此认定其尚未进入“工作岗位”状态。
争议的本质:上厕所是劳动者必要的生理需求,是正常人的自然行为。打卡进入公司后先去厕所再上班,是职场中的普遍场景。关键在于,这一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二、司法判例与制度矛盾:窄化认定为何屡被质疑?
判例早已明确“生理需求延伸”:最高法公报案例“何文良案”确立,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2024年清远中院判厨师如厕猝死视同工伤;2025年人社部《意见(三)》进一步明确: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作场所不限于固定工位。
基层认定的“制度激励错位”:对基层经办人而言,认定工伤意味着基金支出,日后审计若认为不当,个人可能被追责;而不予认定即便被复议或诉讼撤销,也只需重新走程序,经办人不担任何风险。这种“宁可不认”的机制,导致劳动者家庭不得不经历漫长的复议和诉讼过程。
三、当前进展与建设性方向
家属已申请行政复议:妻子刘念(也是程序员)表示,丈夫连续4年高强度加班,行车记录仪显示其多数时间晚上9点后才下班,最晚至凌晨1:44。她恳请复议机关结合全部案件事实及同类判例,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制度完善的空间:此案折射出现行工伤认定标准在执行层面过于机械。期待复议机关回到立法本意,也呼吁从顶层统一认定标准,将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明确写入认定细则,避免劳动者因“倒下的位置不对”而失去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