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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15:37来自 其他

程序员如厕猝死不算工伤,争议何在?

  一、用人单位:制度与责任的边界

  事件核心事实:2026年4月23日9时许,邢志打卡后询问保安二楼卫生间位置,进入后一直未出;11时28分被发现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工位位于11楼。

  工伤申请与认定:公司方代为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7月3日收到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认定邢志“未到达办公岗位,未开展相关工作”,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要件。

  公司承担的角色:公司已配合警方和家属处理善后,并提供了事发监控、考勤记录等材料用于申请,其立场是积极申请认定,最终结果由人社部门依法决定。

  二、劳动者:高强度加班与健康透支

  长期超负荷工作:据妻子刘念反映,邢志在公司任职4年,工作强度极大。行车记录仪显示,他经常晚上9点后才下班,最晚曾到凌晨1:44。 2026年开年后,他多次出现心慌,体检虽无异常,但医生判断与工作压力和焦虑相关。

  家庭与遗愿:邢志与妻子同为程序员,育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两人刚还完商业贷款,家庭经济压力刚有所缓解,原本计划事发当周五一家人去新疆旅游。

  劳动者权益主张:家属认为,如厕是工作中不可避免的生理需求,卫生间应被视为“工作岗位的必要延伸”,并已就此关键争议点申请行政复议。

  三、法律与政策:工伤认定的“合理延伸”争议

  核心争议焦点:是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公司内的卫生间是否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深圳人社局给出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认为“未到工位”即不符合工作场所要求。

  法律依据与判例参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要件。 律师指出,广东本地法院已有判例支持将如厕等生理需求场所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当前状态与后续路径:家属已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案的最终结果将对同类“过劳死”及工作场所猝死的工伤认定标准产生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