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象广角看台
2026-08-14 15:18来自 其他

韩国女子殴打偷拍者为何不构成正当防卫?

  一、事件核心:偷拍者缓刑期内再犯,受害者反被罚

  2024年12月8日凌晨5点40分左右,在韩国庆尚南道昌原市一栋建筑的女厕所内,20多岁的男子李某偷拍40多岁的女子朴某如厕。朴某发现后,多次用拳头殴打李某面部。李某此前已于2023年12月因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法》(使用摄像机拍摄和传播等)被判处一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此次偷拍正发生在缓刑期内。2026年6月1日,昌原地方法院判处朴某罚款3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300多元)。

  二、法律定性:为何不属正当防卫?

  法院认定朴某殴打行为成立,但拒绝将其认定为正当防卫,核心原因在于:

  防卫强度严重超标:朴某并非单纯制止偷拍或防止李某逃跑,而是在李某已被堵住、无法逃脱的情况下,对其脸部实施了约15至17次连续殴打。法院指出,这种行为“已经超越了用腿挡住出口防止道歉的B某逃跑的程度”。

  “必要性”与“相当性”失衡:韩国刑法中,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必须“相当”——即与侵害的程度和紧迫性相匹配。偷拍行为虽违法,但在偷拍者已停止偷拍、试图道歉和和解时,连续重击面部的反击不再属于“必要的自卫”,而演化成了“报复性的伤害”。

  李某的证言被采信:尽管李某是正在缓刑的偷拍惯犯,但法院认为,他“承认了偷拍朴女士如厕,却始终声称自己遭到殴打”,且在极力寻求和解的情况下,不太可能捏造被殴打的细节,因此认定殴打事实成立。

  三、公众争议:法律严苛还是保护不力?

  此案在韩国舆论场引发激烈讨论。

  支持判决的一方:强调“程序正义”,法律不能因受害者身份或加害者前科而选择性适用。即使偷拍者罪大恶极,受害者也无权以“私刑”替代公权力处罚,否则将破坏法治基础。

  反对判决的一方:认为法律对女性的保护严重不足,偷拍惯犯在缓刑期内再次作恶,却连监禁处罚都没有,反而受害者要承担罚款。网友直呼“神了,难道不该被打吗?”“标题起得真是没救了,能不能把镜头对向加害者而不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