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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8万找工作,法院为何不支持利息赔偿?
济南一位家长花48万元托中间人给子女“买”事业编,事没办成后对方只退了20万,法院判决中间人返还剩余28万元,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原因是原告明知花钱买编不正当,自身存在过错。
一、判决结果:本金全退,利息一分不支持
剩余28万判令返还:法院一审判决贾鑫返还剩余28万元,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利息诉求被拒:原告启亮要求支付48万元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中间人抗辩落空:贾鑫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钱已转给案外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认定其必须直接承担返还责任。
二、不支持利息的核心原因:原告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明知故犯:法院认为,启亮明知花钱托关系买事业编违背公序良俗,仍然支付48万元巨款,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法律不保护投机利益:资金占用利息属于扩张性赔偿请求,原告因自身过错导致委托无效,法律不支持其从这一不正当目的中获取孳息收益。
过错相抵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利息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法律逻辑:委托无效,但本金必须退
违背公序良俗致合同自始无效:启亮委托贾鑫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事业编岗位,破坏公平招考秩序,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收款方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防止不当得利。
司法平衡:不保护不正当交易,但也不许任何一方从中获利:法院既否定了请托行为的效力,也通过返还款项防止中间人因无效行为获益,同时驳回利息传递“走捷径的代价自己承担”的明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