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脱岗24年才处理?制度漏洞引追问
吉林省吉林市一事业单位员工脱岗长达24年、单位却在其近乎退休时才登报解除合同的罕见事件,揭开了事业单位在人员“吃空饷”和长期旷工处理上长期存在的制度困境与管理漏洞,目前此类问题在法规层面已有明确处理路径。
一、法律依据:三类情形可解除聘用合同
旷工或擅自离岗: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
处分与司法处理: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26条) ;被判处刑罚(缓刑除外)的,单位也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
二、单位责任:核查、告知与集体决策
主动核查义务:单位人事部门有责任定期核查在编人员出勤、考核情况。员工长期脱岗属严重违规,单位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后及时启动核查并保留证据 。
履行告知程序:解除合同前,单位必须将拟解除理由、依据和权利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确保程序正当 。
集体研究决定:将解除合同的决定提交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
三、处理步骤:从“登报公告”到“编外销号”
限期返岗与调查取证:单位应首先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返岗;若逾期未归,则启动旷工天数及工资发放(含“吃空饷”金额)的证据固定工作 。
登报公告送达:在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单位可借用登报公告形式送达解除合同通知,通常要求连续公告15-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
办理编制与工资核销:解除合同决定生效后,单位需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注销编制,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停发工资,彻底堵住“人在脱岗、账在发钱”的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