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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04:42来自 科技看点

福建美杜莎的外观专利和范思哲的商标权有什么不同?

  在“莆田美杜莎男装”侵权案中,福建优蔻公司持有的外观专利与范思哲的商标权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拥有外观专利并不能作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挡箭牌——这是该案一审判决的核心法理,也是当前二审争议的焦点所在。

  一、法律功能不同:保护“造型” vs 保护“来源”

  外观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新颖性与美感”。优蔻公司2023年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是“卫衣正面图案”这一具体造型设计,证明该图案具有独创性,但不代表它可以自由用于商业标识。

  商标权:保护的是品牌的“来源识别功能”。范思哲在中国注册的美杜莎头像图形商标,核心作用是让消费者通过该图案辨认商品来自范思哲,避免市场混淆。

  二、权利冲突时的优先规则:在先权利优先

  时间先后是关键:范思哲的美杜莎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优蔻公司的专利申请时间,属于“在先权利”。根据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规则,在后取得的专利不能对抗在先的商标权。

  司法实践明确:律师指出,评判侵权与否看的是“权利时间先后、保护范围边界和实际商业使用方式”,而非证书数量——拥有专利≠可以无视他人在先商标权。

  三、侵权判定的核心: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

  整体视觉近似:法院认定,尽管优蔻公司声称自家图案是“东方女性”,但两者均为“简笔画女性头像”,在普通消费者眼中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极易产生混淆。

  商标性使用行为:该图案被醒目标注在服装正面及电商主图,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非单纯的装饰,这构成了“商标性使用”。

  装饰性抗辩不成立:企业称图案仅作“装饰使用”,但法院认为,在实际商业场景中该图案已客观承担品牌标识功能,该抗辩成立空间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