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美杜莎男装与范思哲的图标究竟有多像?
莆田“美杜莎”男装因为图标与范思哲的美杜莎头像高度相似,一审被判侵权,但商家坚称自家图标是“东方女性”而非“蛇发女妖”,已经提起了上诉。
一、图标究竟有多像?普通消费者“乍看一眼”分不清
整体视觉高度近似:莆田“美杜莎”旗舰店售卖的男装上,印有一个醒目的女性头像图标,与范思哲经典美杜莎Logo在轮廓、构图等整体视觉效果上极为相似,普通消费者“乍看一眼”就会觉得和范思哲的男装很相似。
被告的辩解与法院的认定:被告优蔻公司辩称,自家图标是头戴树叶花环、面带微笑的“东方女性”形象,与范思哲“蛇发女妖发丝扭曲、缠绕”的形象完全不同。但法院认为,商标侵权判断的核心是“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尽管细节有差异,但两者均为“简笔画的女性头像”,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二、法院如何认定侵权?核心是“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
构成商标性使用:该图标被显著印刷在服装正面及电商主图,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非企业所称的单纯装饰。法院指出,只要图案在商业活动中用于商品并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就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外观专利不是“挡箭牌”:被告虽持有涉案图案的外观设计专利,但法院强调,专利权与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拥有专利不代表可以无视他人的在先商标权,更不能作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依据。
一审判决结果:2026年3月31日,法院一审判决四家被告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服装,并下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
三、事件最新进展:被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2026年8月13日,优蔻公司公开回应,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正式提起上诉。其核心抗辩依然是:自家图标是“东方女性”形象,与范思哲的“蛇发女妖”不同,且图案仅作为服饰装饰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焦点:案件进入二审后,将围绕图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展开辩论。如果维持一审,企业不仅要停售,还可能面临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