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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美杜莎商标侵权案的二审结果如何?
福建莆田“美杜莎”男装商标侵权案目前仍在二审审理中,尚未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优蔻公司已就一审败诉结果提起上诉,争议焦点在于其使用的女性头像图案是否构成对范思哲注册商标的近似侵权。
一、一审已判侵权成立
判决时间与内容:2026年3月31日,法院一审判决莆田市优蔻贸易有限公司及三家关联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并下架、销毁全部侵权商品。
侵权认定核心:法院认为被告在服装及电商主图上使用的女性头像图案,与范思哲美杜莎注册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且该使用方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四项被告连带责任:范思哲将生产商及三家关联公司一并起诉,法院认定其存在分工合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时间:2026年8月13日,优蔻公司公开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正式提起上诉。
核心抗辩理由:被告主张其图标为“头戴树叶花环的东方女性”,源于东方美学,与范思哲“蛇发女妖”形象不同;且该图案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装饰性使用抗辩:被告辩称图案仅作为服饰面料装饰,不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三、二审审理焦点预判
混淆性近似争议:二审将重点审查两个图案在普通消费者隔离观察下是否足以产生混淆,而非简单比对细节差异。
专利与商标权冲突:被告持有外观专利不能对抗在先商标权,二审需厘清两种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
当前状态:截至2026年8月14日,案件处于上诉审理阶段,尚无二审裁判结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