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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2:20来自 其他

男子醉酒后猝死,家属128万索赔为何被驳回?

  内蒙古一名有心脏病史的男子张某酒后与女子王某发生亲密关系后心源性猝死,家属向女方及同饮者索赔128万余元,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全部驳回,核心在于认定张某作为成年人应自负其责,且女方已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各方均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一、死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明知有基础病仍主动饮酒:张某曾因“头晕10天”就诊,心电图检查提示“频发室性早搏部分呈二联律”等严重心律异常,其本人也曾向友人提起过心脏不适、常服降压药。

  主动提议喝酒且血液酒精浓度极低:当晚系张某主动提议饮酒,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仅7.73mg/100mL,远未达醉酒标准,不存在被强行灌酒的情形。

  “自甘风险”的法律认定:法院指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健康隐患仍主动饮酒并参与后续活动,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承担首要责任。

  二、亲密关系方王某已尽到法定救助义务

  性行为与死亡间缺乏直接因果证明:公安卷宗显示,二人发生性关系后“间隔一段时间”张某才因心脏病死亡,家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直接诱发心脏病。

  事发后第一时间施救:凌晨4时许,王某发现张某嘴角有血沫,立刻拨打120并进行急救,全程陪同送医,符合《民法典》中“及时施救”的规定。

  法律不苛求非专业人士:法院认为王某作为非医护人员,在发现异常后已履行普通人力所能及的救助义务,不应被过度苛责。

  三、同饮者刘某、陈某无过错不担责

  聚餐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已尽到:刘某作为饮酒场所提供者,无证据表明其存在强迫饮酒或明知张某醉酒而不予照料的行为,其安全保障义务已履行完毕。

  陈某未参与饮酒、无劝酒行为: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与张某共同饮酒或存在劝酒情节,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死亡结果超出合理预见范围:张某离开时神志清醒、行为正常,同饮者无从预见其后续会因心脏病猝死,法律不要求当事人为无法预见的意外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