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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1:09来自 其他

受贿未遂为何仍被判5年有期徒刑?

  一、法律定性:为何是受贿罪而非诈骗罪?

  权钱交易本质:法院认定,刘某林系公安民警,其警察身份与“给看守所打招呼”“找关系说情”等承诺事项之间存在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家属正是基于其职权影响力才与他接触,双方形成了权钱交易关系,因此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

  虚假承诺不影响定罪:即便刘某林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成这些事(属于虚假承诺),也不改变受贿罪的成立条件——受贿罪的关键在于“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而非承诺是否能够兑现。

  共同犯罪认定:同案犯刘某清虽非公职人员,但因与民警共谋、积极联系家属并出面商谈交易条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二、未遂情节:钱没收到为何仍要判刑?

  未遂犯同样入罪:根据《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家属因内心存有疑虑而未交付钱款,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完成,但罪名依然成立。

  未遂从轻而非免除:对于未遂犯,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不处罚。本案在量刑上已体现未遂情节的从轻处理。

  三、量刑尺度:300万未遂为何判5年?

  涉案金额巨大:虽然属于未遂,但刘某林索要金额高达300万元,已达到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区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300万元以上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索贿从重处罚)。

  未遂的减轻幅度:法院在未遂情节下,从“十年以上”的法定刑档大幅下调至5年有期徒刑,已充分体现了对未遂犯的从宽处理,判决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

  并处罚金:除主刑外,刘某林还被判处20万元罚金,同案犯刘某清获刑4年、罚金20万元,体现对职务犯罪的经济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