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情况下家属应如何收集证据维护权益?
一、案件关键事实:46分钟之差导致不予认定
事发经过:2025年9月11日21时左右,员工秦某在公司工厂上班时突发身体不适、呼之不应,同事拨打120送医。家属因病情危重于9月13日22时拔除气管导管,秦某随后死亡。
争议焦点:“初次诊断时间”的认定。家属认为应以医院CT确诊“脑干出血”的22时17分为起算点,未超48小时;人社局认为应以急救人员21时27分到达现场作出“脑卒中”初步诊断的时间起算,超48小时46分钟。
法院判决:一审、二审均认定《重庆市院前急救病历》作为合法医疗文书,其载明的21时27分为初次诊断时间,抢救时间超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驳回家属诉求。
二、家属维权需收集的证据清单
第一时间申请工亡认定:无论单位态度如何,家属应主动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的申请就是由公司提交的,家属随后才诉至法院。
锁定“48小时”起算证据:
院前急救病历(含到达时间、初步诊断记录)
医院门诊病历(含CT检查时间、首次明确诊断时间)
抢救过程的全部医嘱、护理记录、用药记录
证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同事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证明发病地点、时间)
考勤记录、工牌或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处于工作状态)
法律依据引用:熟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48小时起算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
三、实操建议:如何在“硬杠杠”下争取有利认定
与急救和医院充分沟通:告知医护人员涉事者处于工伤认定流程,请求在病历中详实记录到达时间、现场体征、初步诊断时间等关键节点,避免因病历缺失或延后记录导致起算时间不利。
掌握“初次诊断”的两种可能时点:根据最新司法实践,院前急救病历的“初步诊断时间”与院内CT确诊时间均可能作为起算依据。本案中法院倾向于前者,但若院前记录不完整或无法取得,家属应全力争取以院内首次明确诊断时间为准。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工伤认定争议往往涉及行政与诉讼程序,建议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好委托有工伤保险案件经验的律师。
注意“拔管”行为的法律风险:本案中家属因病情危重选择拔管,法院并未因此改变死亡时间认定。但在实践中,建议在作出类似决定前先与院方、律师充分沟通,必要时获取医院出具的“抢救无望”书面证明,避免后续被质疑人为缩短抢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