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街谈记
2026-08-13 09:37来自 其他

重庆警方破获敲诈勒索案,嫌疑人家属拒付钱款为何不影响定罪?

  重庆一名民警在参与专案组期间,利用警察身份向诈骗案嫌疑人家属索要300万元“打点费”,尽管家属因疑虑未支付任何钱款,该民警仍因受贿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的判决逻辑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问题:受贿罪的成立,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的行为本身,而非钱款是否实际到手。

  一、犯罪行为的认定:以警察身份作为“筹码”索取财物

  案件事实:2022年6月,重庆市某区公安局民警柳某因欠外债,在被抽调至诈骗案专案组后,伙同公司职员胡某,谎称可以“给看守所打招呼”“找关系获取轻判”,向诈骗团伙嫌疑人赵某、钱某的家属索要300万元。

  身份利用:柳某在面谈时出示警官证,透露在办案件信息,强化了家属对其“能影响案件”的认知。法院认定,这种警察身份与承诺事项之间具有“一般公众认知的关联性”,双方实质构成权钱交易关系。

  二、罪名定性的法律逻辑:为何是受贿罪而非诈骗罪

  罪名争议:检察院最初以诈骗罪指控,但法院最终认定为受贿罪。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柳某的承诺虽属虚假(其并无实际能力办到),但他的警察身份与“照顾嫌疑人”“影响判决”等承诺之间存在客观关联性,家属正是基于这种认知才与其接触。因此,案件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共犯认定:胡某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参与共谋并出面商谈,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

  三、未遂状态的法律意义:家属拒付为何不影响定罪

  未遂判定:家属因对柳某的职权影响力心存疑虑,始终未交付300万元,法院认定柳某、胡某属于受贿罪未遂。

  法律原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以“索取财物”行为本身为既遂标准之一,而非以实际收到钱款为必要条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主动提出索要财物,即已着手实施犯罪;家属未付款仅影响既遂状态,不影响罪名成立。

  量刑结果:2023年12月,开州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未遂)判处柳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20万元,胡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20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