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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09:12来自 其他

丈夫想最低成本离婚,法律上能否支持?

  一、“财产清零”诉求的法律困境

  虚构的“零财产”主张:丈夫唐某在离婚起诉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子女抚养费、探望权、离婚损害赔偿五项内容全部勾选“无”。然而朱女士指出,双方名下各自拥有房产,丈夫经商多年控制多家公司,所谓“无共同财产”与事实严重不符。

  法律明确否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经营企业所产生的收益、婚内购置的房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若查实一方存在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法院支持无过错方申请全面财产调查。

  二、丈夫的“重大过错”如何影响财产分割

  过错事实清晰:丈夫婚内与第三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结婚证),并在上海某三甲医院完成辅助生殖流程、培育冷冻胚胎,该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认定违法,二人均被行政拘留5日。丈夫还在朱女士患癌期间转移注意力,从未告知其资产情况。

  赔偿与倾斜保护: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丈夫婚内出轨并伪造证件培育婚外胚胎,构成“其他重大过错”,妻子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且在财产分割时可获得倾斜照顾。朱女士已同步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丈夫婚内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低成本”的算计:朱女士直言,丈夫甚至要求她支付离婚诉讼费,试图用最低代价结束这段“老弱病残”的婚姻。这种将法定义务视为施舍的做法,恰恰暴露了其极致的傲慢与对法律的漠视。

  三、“低成本离婚”策略的底层逻辑与法律回应

  精准的“时间卡点”:丈夫选择在胚胎案开庭当天向朱女士送达离婚传票,意图一箭三雕:平息舆论、以零代价甩掉患病妻子、为后续与第三者合法移植胚胎扫清障碍。律师分析,其真实意图是为了取得离婚证明,进而与第三者结婚,使非法胚胎“合法化”。

  法律的回应:朱女士已向法院申请中止离婚诉讼,坚持“胚胎销毁前不离婚”,并申请全面核查丈夫名下房产、公司、存款及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法院已通知离婚诉讼延期开庭。法律不会支持以欺诈手段逃避责任的“低成本离婚”,丈夫的算计已在司法程序面前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