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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送的金首饰,什么情况下能要回?
杭州52岁的郭先生分手16年后欲追回恋爱时送出的30多克金手镯,却因前女友称“已转交媒人”、媒人矢口否认而陷入三方各执一词的僵局,这起事件也让“恋爱期间送的金首饰,什么情况下能要回”成为热议焦点。
一、事件始末:一只金手镯引发的“罗生门”
赠送经过:2010年,郭先生经媒人介绍结识义乌女友,恋爱期间送出30多克圆形空心金手镯,当时金价305元/克。
分手缘由:两人异地恋两年,因女方父亲不愿女儿远嫁而分手,此后双方仍保持朋友关系。
争议爆发:今年6月郭先生赴义乌叙旧,前女友称手镯当年已转交媒人谭女士,但谭女士明确否认收到,郭先生已遗失购买凭证和手镯照片。
二、法律判定:一般赠与难要回,附条件赠与可返还
一般赠与: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主动送出的礼物(如生日、节日赠礼),一旦交付即完成赠与,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
附条件赠与(彩礼性质):若赠送时明确以结婚为目的(如按习俗给付的“三金”),双方未登记结婚时,赠与方可主张返还。律师指出,以结婚为目的的“三金”未成婚可要求退回。
关键判别因素:法院会结合财物价值、赠与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及是否有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恋爱初期、关系未稳时送出的大额首饰更倾向认定为“定情信物”,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三、情理与时效:16年旧账为何难翻
诉讼时效障碍: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此事已过去16年,远超法定维权期限。
举证困难:购买凭证遗失、无手镯照片、仅有口头陈述,缺乏有效证据支撑主张。
舆论分歧:不少网友认为分手多年再回头讨要礼物“格局小了”,也有观点指出若确属彩礼性质,女方应返还;但更多人提醒,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往来应留存凭证、及时厘清,避免多年后“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