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朱女士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胜算大吗?
围绕“婚外胚胎案”,原配朱女士已于8月11日正式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丈夫在婚内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原则和现有证据来看,她在这起诉讼中胜算较大,但案件能否顺利推进还面临丈夫隐匿财产、调证困难等现实挑战。
一、诉讼核心事实与法律基础
诉讼时间与对象:2026年8月11日,朱女士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正式以原告身份起诉婚外胚胎案涉事女方,要求返还丈夫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婚外交往对象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被列为第二被告。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丈夫未经朱女士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且构成无权处分,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应属无效,受赠方应予返还。
诉讼请求范围:朱女士要求返还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丈夫为第三者购买的首饰、车辆、房产、直接转账、资助经营费用,以及双方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进行试管婴儿的全程花费,这些均属于动用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二、胜诉的关键支撑与司法实践
过往判例支持:近年司法实践中,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法院普遍支持原配主张。只要原配能证明赠与事实(如转账记录、消费凭证)且该赠与发生在婚内、未经原配同意,法院通常会判决第三者返还相应款项及孳息。
举证责任划分:朱女士无须证明全部赠与金额,只需提供初步线索(如医院转账记录、消费明细等),即可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丈夫名下银行流水、公司账目及对第三者的支付凭证。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朱女士一方承担,但朱女士已表示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被告身份明确:丈夫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已有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记录作为佐证——二人因伪造结婚证被上海徐汇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2026年5月11日至16日),这为证明赠与行为的“婚外不正当关系背景”提供了直接证据。
三、面临的现实挑战与阻力
丈夫否认存在共同财产:丈夫在起诉离婚的诉讼状中,在“夫妻共同财产”一栏勾选了“无”。朱女士对此提出质疑,称夫妻名下均有住房,丈夫还经营公司,不可能没有共同财产。若丈夫持续隐匿资产,朱女士必须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公司股权、账户流水等信息,这一环节在司法实践中难度较高。
丈夫主张已支付高额生活费:丈夫曾对外声称,自2025年11月分居以来每月向朱女士母女支付“不菲的生活费”,试图以此抵消转移共同财产的指控。朱女士回应称,“赚100万给1元也叫给”,强调自己从未获得应得的尊重,且丈夫甚至要求女儿提供过往花费明细才肯付钱。
诉讼进度尚存不确定性:朱女士的起诉材料已于8月11日提交,法院告知7个工作日内通知是否立案。这意味着诉讼目前仍处在最前端,正式审理尚需时日,且不排除第三方提出反诉或拖延程序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