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猝死家属索赔128万被驳回,法院:自担风险
内蒙古乌审旗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了男子酒后与女子发生关系后心源性猝死、家属索赔128万余元的全部诉求,认定同行女子及同饮者均无过错,成年人应对自身健康风险负责。

一、法院判决:驳回全部128万索赔
2026年8月4日,内蒙古乌审旗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张某家属对女子王某、聚餐组织者刘某及到场人员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三被告存在任何过错,也无法证明饮酒及亲密行为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判决核心理由:过错原则与举证责任
死者自身承担首要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频发室性早搏等心脏基础疾病,仍主动提议饮酒,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仅7.73mg/100ml,远未达到醉酒标准。法院强调,成年人应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和行为后果负责。
女方已尽到救助义务:王某在凌晨4时许发现张某嘴角有血沫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并实施急救,已履行了民法典规定的及时施救义务。
同饮者无过错行为:酒局由张某主动提议,无证据证明刘某、陈某存在恶意劝酒、灌酒行为,中途离开的陈某甚至无证据显示其共同饮酒。
举证不能的后果:家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三被告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案件警示与法律意义
打破“死者为大”偏见:该判决清晰划定了侵权责任边界——过错才担责,不能因悲剧发生就将风险转嫁给无过错的旁人。法律不搞“谁弱谁有理”,精神上同情家属不等于法律上支持索赔。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张某明知自身疾病史仍主动饮酒并参与亲密活动,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公共安全提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的成年人,应自觉规避饮酒、剧烈活动等诱因,珍惜自身健康是对家人最好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