阡陌浮生记
成年人饮酒后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划分?
一、死者自甘风险,这是责任划分的第一原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自负其责:张某明知自己有高血压、频发室性早搏等心脏问题,仍主动提议饮酒,其血液乙醇含量仅7.73mg/100mL,远未达醉酒标准。法院认定,张某应对自己饮酒及饮酒后的行为负责。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成年人选择参与有风险的活动(如带病饮酒、进行剧烈亲密行为),就应预见到可能的后果。不能将自身健康风险转嫁给无过错的同行人。
二、同行者是否担责,关键看“有无过错”
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刘某作为饮酒场所提供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陈某未参与共同饮酒且无劝酒行为;王某作为亲密关系方,并无证据证明其行为与张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及时施救即可免责:王某凌晨发现张某嘴角有血沫后,立即拨打120并积极施救,符合民法典中“及时施救”的规定,已尽到普通人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恶意劝酒、见危不救才需担责:法律明确,只有强迫劝酒、明知不宜饮酒仍劝酒、醉酒后未护送、明知酒驾不劝阻这四类情形,共饮者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无一情形成立。

三、举证责任在索赔方,“谁主张谁举证”不可破
家属未能证明因果关系:张某家属主张亲密行为诱发猝死,但法医鉴定显示性行为与死亡之间有时间间隔,无法证明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家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死者为大”不等于法律上一定有理:法院明确指出,侵权赔偿必须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让无过错方为别人自身健康风险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