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直属中心员工24年未到岗,为什么现在才登报催返?一文看懂事业单位旷工解除流程
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直属中心一名刘姓员工自2002年10月起连续24年未到岗,2026年8月7日单位在当地媒体发布《返岗通知书》,要求其5日内返岗;8月12日单位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员工“失踪了”,此次登报是为完成法定程序,以便依法解除人事关系。[1][5]
“福州一事业单位员工24年未到岗”随即成为热搜。为什么事隔24年才登报?单位能不能直接开除?长期旷工解除关系到底走到哪一步?这篇用时间线、规定和流程把答案说清楚。
这起“24年未到岗”事件到底发生了什么?
核心结论:这是一起典型的“在编不在岗”人事遗留问题,单位目前正在进行“最后告知”。
时间线
- 2002年10月起:刘姓员工开始长期未到岗,未履行工作职责。
- 2026年8月7日: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直属中心在当地媒体发布《返岗通知书》。
- 2026年8月12日:中心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该员工“失踪了”,并称此前已多次联系家属;记者尝试联系员工未果。[1][4][5]
《返岗通知书》划了三条线
- 5个工作日:收到通知后5日内到中心办理返岗手续。
- 书面说明:如因客观原因暂不能返岗,本人须提交书面说明并办理请假手续。
- 15日/30日:未返岗、未请假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单位可终止与该员工的人事关系。[1][2]
8月12日,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对潇湘晨报等媒体回应:“失踪了,中心期间也多次找家属,只是没有在报纸上登出来。”[4][5]
“失踪了,中心期间也多次找家属,只是没有在报纸上登出来。”——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直属中心工作人员[4][5]
记者此前尝试联系该员工未果,工作人员还表示更多情况不便透露,需向领导汇报,且不便给出员工家属联系方式。[5]截至2026年8月12日,该员工本人及家属尚未公开发声。因此,目前关于“失踪”和“多年联系家属”的说法,均来自单位单方陈述。
为什么事隔24年才登报“催返岗”?
最直接的原因:登报公告是“穷尽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后的最后手段,不是单位一时兴起。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5]但注意,这里是“可以解除”,不是“自动解除”。解除之前,单位必须让当事人知道单位准备处理他。
对于失联人员,法律实务要求单位穷尽一切手段尝试联系:电话、短信、微信、发函、联系家属等。所有这些方式都联系不上时,才能选择登报公告送达。[5]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解读该事件时也表示:“对失联人员,需穷尽一切手段尝试联系,电话、短信、联系家属。登报是穷尽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后的最后手段。”[5]
也就是说,2026年8月的这次登报,更像是一道法律程序的“启动信号”,而不是对24年失去管理后的临时补救。工作人员也强调,单位此前多年一直在通过家属渠道寻找,只是没有公开登报。[4]
为什么是现在而不是更早?
公众目前只知道“之前联系过家属”,但具体在哪一年尝试过、为什么没有更早启动公告程序,单位尚未给出完整时间表。这也是热搜之下最核心的质疑点。从程序上说,公告送达必须在“其他方式确实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如果单位一直认为还有希望通过家属找到人,那么“不登报”在程序上并非不可能,但管理上是否尽责,仍需要官方进一步说明。
事业单位处理长期旷工,流程该怎么走?
标准答案:确认旷工事实→有效送达→期限届满→集体讨论→人事审批。
在“福州一事业单位员工24年未到岗”事件中,目前走到了第二步与第三步之间:登报发出通知,等待员工回应。处理好长期旷工人员,不能只靠一纸通知,下面这张表把规则依据、适用条件和常见误区一次说清。
| 问题 | 依据 | 适用条件 | 操作步骤 | 常见误区 | 注意事项 |
|---|---|---|---|---|---|
| 员工长期不到岗,单位能否解除人事关系?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可解除聘用合同。 | 员工未请假、无正当理由缺勤,且单位已履行送达告知程序。 | 1. 留存考勤缺失记录;2. 发出返岗通知;3. 期满不返岗按旷工处理;4. 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5. 集体讨论后按人事管理权限解除。 | 认为“只要旷工就能自动解除”,忽略了程序送达和集体讨论。 | 对失联人员必须先穷尽电话、短信、联系家属等方式,再考虑登报公告。 |
| 联系不上员工,单位有哪些“送达”办法? | 公告送达原则;人事争议处理中要求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 电话、短信、上门、家属转告等直接方式均无法联系到本人。 | 1. 记录每次联系时间与结果;2. 由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无法送达;3. 在当地报刊或政务网站发布公告;4. 公告中明确返岗期限和法律后果。 | 认为去仲裁或诉讼才算送达,或者朋友圈发一下就算公告。 | 公告媒介应尽量覆盖员工可能联系的区域;内容应写明姓名、单位、事项、期限。 |
| 员工看到登报通知后应该怎么办? | 聘用合同履行义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旷工解除的规定。 | 本人仍在编、仍与单位存在人事关系。 | 1. 在5个工作日或以公告为准的期限内返岗;2. 无法返岗则提交书面请假说明及证明材料;3. 保持电话畅通并保留沟通记录。 | 认为“不签字、不回应、单位就拿我没办法”。实际上不回应只会加速构成旷工解除条件。 | 如认为单位程序违法,可通过人事争议仲裁等渠道维权,不要用“失联”对抗。 |
| 单位若程序缺失,会产生什么后果? | 解除人事关系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性;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解除决定被认定无效或撤销。 | 员工提出异议,或进入人事仲裁、诉讼程序。 | 1. 审查是否做过有效送达;2. 审查是否经过集体讨论;3. 审查解除决定书是否送达本人;4. 程序缺失时及时补正。 | 以为只要补发工资就能解决问题,忽略了解除决定本身可能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 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至少形成“公告+期限+书面决定+送达”的完整闭环。 |
通俗地讲,单位不能因为员工长期不来就直接“销号”。要先把“我找过你、通知过你、给了机会”的证据链做完整,才能按旷工解除人事关系。
另外需要注意,“15个工作日”和“30个工作日”指的是工作日,不是自然日,一般不含周末和法定节假日。而对于企业员工,旷工解除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条款;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则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两者框架不同,不能简单混为一谈。
“24年未到岗”给你我带来什么提醒?
这份提醒有两层:对单位,是管理责任;对个人,是留痕习惯。
对单位而言,应常态化核查在编人员,完善考勤、请假和离岗报告制度。有网友评论提出,应以本案为警示,常态化开展在编人员核查,建立多部门联动核验机制,早发现早处置在编不在岗问题。[8]这也是很多公共讨论中提到“制度漏洞”时的共同指向。
对个人而言,如果因身体、家庭等客观原因需要长期离岗,一定不要选择“消失”。正确做法是:按单位规定办理请假、病假或停薪留职手续,保留书面批准材料;特殊情况下无法联系单位的,也要请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说明。忽然切断联系,不仅会让自己的处境更被动,也会给单位留下旷工解除的口实。
评论区在吵什么?哪些话只能算观点?
很多网友的第一反应是“离谱”“24年才发现?”也有人质疑“是不是吃空饷”。需要区分清楚:
- 官方回应:员工失踪,此前联系过家属,此次登报是为了完成程序;更多细节不便透露。[4][5]
- 媒体事实:记者尝试联系员工未果,单位未提供家属联系方式。[5]
- 网友观点:认为单位存在管理失职、应查清是否占编领薪。这些属于主观推断,目前无权威结论。
- 未证实信息:该员工是否一直领取工资、社保是否继续缴纳、人事档案如何流转,均未公开披露。
这也是舆论最期待后续官方说明的地方。
如果你也遇到“被登报催返岗”该怎么办?
- 第一步,冷静阅读公告内容,确认“返岗期限”和“联系人”;
- 第二步,在期限内返岗或提交书面请假说明,附上病历、困难证明等材料;
- 第三步,保留所有沟通记录,不口头应对、不留空白;
- 第四步,如果认为单位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有误,再通过人事争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维权。
对于单位人事负责人,也建议做三件事:梳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名单、建立定期联系和书面送达台账、对疑似失联人员尽早启动公告程序。越早处理,程序越完整,后续法律风险越小。
关于此事,你还会问什么?
Q1:事业单位员工连续旷工多少天会被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在“福州一事业单位员工24年未到岗”事件中,涉事员工的缺勤时长已远超法定门槛。[5]
Q2:单位登报催返岗后,员工不回来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员工在公告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未返岗且未请假,单位可认定为旷工;之后单位需由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经集体讨论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解除手续。[5]也就是说,登报不是终点,而是解聘流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Q3:怎么看待“失踪20多年还留着编制”的质疑?
据公开报道,涉事单位回应称员工“失踪了”,且此前多次联系家属,并非网友猜测的“吃空饷”。[4][5]但该回应属于单位单方说法,员工是否正常领取工资、社保如何缴纳、有没有占用编制,目前尚无权威核实结果,需以官方后续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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