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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19:39来自 其他

课间受伤学校就担责?法院:尽职可免责

  学生课间在校受伤,学校并非必然担责——根据《民法典》和司法实践,核心看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尽到则可依法免责。2026年上海高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两名7岁小学生课间奔跑相撞致一方牙齿脱落,法院最终判决学校无责。

  

  一、法律如何规定学校责任

  年龄决定举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99条,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法律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须自证尽到管理职责才能免责;第1200条规定,8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须由家长举证学校存在过错,学校才担责。

  核心原则是过错责任:学校只对自己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并非“学生受伤学校就赔”。

  二、法院判断学校是否履职的三大维度

  事前安全教育:学校须提供安全课记录、班会记录、楼道警示标识等证据,证明已常态化开展安全提示。最高法典型案例中,学校因可出示完整的每周安全卫生教育记录而被认定履职到位。

  事中安全管控:关键时段(如课间、放学)须有值日老师巡查,关键场所(楼梯、走廊)须有监管制度。若事故发生时有老师在场且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更易被认定尽到管理职责。

  事后应急处置:学生受伤后,学校须第一时间救助(打120、送医)、通知家长、保留现场证据。处置不及时或程序失当,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失。

  三、典型案例:学校无责的边界在哪

  上海高院案(2026年8月):7岁小红课间为避让前方同学突然变向,后侧小兰避让不及撞倒小红致其牙齿脱落。法院认定主要过错在受伤者自身(突然变向),小红自担70%责任,小兰监护人担30%,学校因日常有安全教育、事发突发难预判、事后及时送医,判定无责。

  学校免责的三条底线:最高法强调,学校须同时守住事前有据可查、事中有岗有人、事后快速响应,否则仍可能担责。

  政策信号:2026年《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学校尽职免责制度”,意在矫正“一出事就找学校”的惯性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