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学手记
2026-08-12 17:54来自 其他

课间掰手腕骨折能否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一、掰手腕被法院认定为文体活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对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司法定性:法院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体育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体育竞技活动。山东莱西、无锡、梧州等多地法院均持此立场。

  案例支撑:2025年无锡某中学初三学生小张与小刘课间掰手腕致骨折,法院认定双方年满15周岁,对风险有认知能力,自愿迎战属自甘风险,驳回全部诉求。类似判决还有沂水法院(2026年)、梧州龙圩法院(2024年)等。

  

  二、自甘风险的核心要件:自愿参加 + 无故意/重大过失

  自愿性判断:一方邀约、另一方主动迎战,即视为自愿参与。即便活动存在骨折风险,参与者也应预判并接受。

  过错举证:主张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如无监控、证人不到庭),则对方免责。

  适用范围:自甘风险不豁免恶意犯规或故意伤害,仅针对运动固有风险。如比赛已停止仍殴打、明显违反规则的危险动作,可能被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学校责任: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免责

  法律框架: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受害方须举证学校存在管理疏漏才可要求赔偿(《民法典》第1200条)。

  典型免责情形:学校已开展安全教育、张贴警示标识、事发后及时送医通知家长,且该活动并非学校组织,则学校不担责。无锡、沂水、梧州等案中,学校均因已尽职责而免赔。

  正向导向:司法实践明确“只要在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是误解,鼓励学校正常组织课间活动,避免“圈养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