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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17:00来自 其他

双高胎的谐音梗为何会被认定为侵权?

  喜剧组合“双高胎”(高超、高越)因在售票专场和直播中反复使用演员魏大勋姓名谐音梗“味大熏”,被律师和法律界人士指出该行为已涉嫌侵犯姓名权与名誉权,其核心判定依据在于营利性、反复性和贬损指向。

  一、事件核心:谐音梗的“三宗罪”

  多次使用且经提醒未停:双高胎从2025年5月起,在多场线下售票专场(如南昌、武汉、长沙、昆明等地)及直播中,持续将魏大勋的名字称为“味大熏”。 现场有粉丝多次提醒该梗不妥,但两人仍继续使用。

  营利性场景放大风险:该梗被嵌入售票演出(如“超越玩家”脱口秀)的互动环节,作为吸引观众买票的表演素材。 律师指出,在公开、商业化的场景中使用,法律风险远高于私下调侃。

  辩称“通用老梗”未获接受:7月22日直播中,双高胎称该梗源自贾玲、大张伟等艺人此前用过的小品和综艺,以为是可以接受的“通用梗”。 但律师强调,“梗”的传播广泛性不能免除未经当事人许可在营利场合使用的责任。

  

  

  二、法律定性:为何踩中侵权红线

  

  • 法律维度
  • 具体依据
  • 应用分析
  • 姓名权《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4条:禁止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姓名是人格标识,“味大熏”指向明确且带有负面暗示。 未经许可在公开场合反复使用,属于对姓名权的不当干涉。
  • 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该谐音梗在特定语境下已被赋予贬损含义(暗示“味大、熏人”),可能降低当事人的社会评价。
  • 营业性演出违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5条第7项:演出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粉丝方已向文旅部门举报,认为该行为违反相关条例,应依据第46条予以处罚。

  三、核心结论:边界在于“尊重与许可”

  “玩梗”≠ 免责:喜剧创作中姓名谐音是常见手法,但法律边界在于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在营利场所反复使用、是否造成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

  “通用梗”≠ 无主:即便该梗在网络上流传多年(如2018年粉丝安利、2024年其他博主使用),未经本人许可的商业化使用仍需承担侵权风险。

  当前状态:双高胎已于7月22日直播中公开道歉,称已私下向魏大勋致歉并承诺不再使用;但部分粉丝认为“嬉皮笑脸、避重就轻”,要求公开发文书面道歉,截至8月12日双方未再就此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