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坛拾萃
2026-08-12 14:53来自 其他

谐音梗取名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侵权?

  “谐音梗取名”的侵权边界在近期因“双高胎”事件和“喜灰”IP的玩梗热潮被推到台前——在商业营利性场合对他人姓名进行带有贬损意味的谐音改造,最容易踩中法律红线。

  一、姓名权是核心保护对象

  法律依据:《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谐音梗取名如果让公众能够直接对应到特定个人,且带有贬损、丑化、调侃意味,就可能构成侵权。

  判断标准不限于文字完全一致:法律不看谐音字是否与原姓名一模一样,而是看大众能否通过谐音直接锁定当事人、表述是否含有恶意贬低、是否借当事人名气实现商业获利。

  二、商业营利场景是侵权重灾区

  典型侵权场景:在售票演出、商业直播、广告营销等营利性场合,反复使用他人姓名的贬义谐音梗,性质已超出普通玩笑范畴。喜剧组合“双高胎”因在商演和直播中多次使用魏大勋的贬义谐音梗(“味大熏”),被公众和律师指出涉嫌侵犯姓名权。

  “善意调侃”与“商业侵权”的界限:私下朋友间的打趣、粉丝自娱自乐的玩梗,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一旦进入营利性公共传播场景,且谐音带有负面指向,边界就变得模糊而危险。

  三、当事人“觉得被冒犯”是重要信号

  尊重本人意愿:谐音梗是否构成冒犯,当事人本人的态度是关键判断标准之一。王鹤棣本人对“王鹤底”谐音梗明确表示不满,网友也普遍认为“本人觉得不舒服就是冒犯”。

  公众态度佐证:大量网友表示,自己的名字被同学或同事玩谐音梗时,即使没有恶意也感到非常不舒服,这种感受在公共传播场景下会被放大。

  四、明确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非商业性、非贬损的日常善意调侃:如朋友间基于名字谐音的玩笑、网络用户自创的无恶意趣味昵称。

  正面或中性的商业谐音创意:如餐饮店取名“食全食美”、APP取名“渝快办”,属于合法合规的语言创意。

  文化传统中的吉祥谐音:如春节“福”字倒贴取“福到”之意、婚礼“枣生桂子”取“早生贵子”之意,是传承千年的语言习俗,不涉及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