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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猝死家属索赔128万,法院判决驳回
内蒙古乌审旗人民法院近日对“男子酒后与女子亲密后猝死,家属索赔128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同行女子王某及共同饮酒者均无需对死者死亡承担责任。
一、法院认定:谁该为猝死负责?
死者自担风险: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频发室性早搏等心脏疾病,仍主动提议饮酒,应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
同行者已尽义务:女子王某发现张某嘴角有血沫后立即拨打120并施救,符合民法典救助规定,不构成过错;聚餐组织者刘某、到场人陈某无劝酒证据,无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不成立:鉴定显示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仅7.73mg/100ml,性行为与死亡间隔数小时,无证据证明饮酒或亲密行为直接诱发其心源性猝死。
二、家属索赔为何被驳?
举证责任在原告:家属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侵权责任法定:并非出现死亡结果就“必须有人赔钱”。法律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则无赔偿,杜绝“和稀泥”式判决。
司法划清边界:同情逝者不等于对无过错方施加赔偿义务,该判决明确了成年人应对自身健康风险负责、无辜者不为他人事故买单的法律底线。

三、本案带来的关键警示
健康管理是首要责任:有基础疾病者应自觉规避饮酒、剧烈活动等高危行为,不应将自身意外后果转嫁他人。
同行者需注意风险:共同饮酒不必然产生赔偿义务,但恶意劝酒、发现危险不作为则需担责;发现异常后积极施救是法定义务也是保护自己的关键。
索赔须有法律依据:家属求偿动机可以理解,但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的高额索赔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司法不以“死者为大”牺牲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