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他人歌曲如何合法取得授权?
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他人歌曲,核心原则不是征得“原唱”同意,而是必须获得该歌曲词曲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否则将构成侵权。
一、法律底线: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必须获得词曲作者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并非通常理解的“原唱歌手”,而是词曲作者或购买版权的委托方。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演唱会、音乐节、综艺节目等所有公开演出场景。
授权对象:翻唱者需要找的是词曲作者或其版权代理方,而非原唱表演者。例如,单依纯在演唱会上翻唱李荣浩的《李白》,需要获得李荣浩(作为词曲作者)的授权,而非模仿或“致敬”其演唱即可。
权利归属:“原唱”并非法律概念,而是行业通俗称呼,歌手作为表演者拥有表演者权,但往往不拥有词曲版权。表演权授权必须来自词曲版权方。
二、合法翻唱的两大路径:一揽子授权与直接授权
演唱会主办方或歌手有两种主要方式获得授权,任何未经许可的商业性公开表演都属侵权。
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权:最便捷的方式是联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办理“一揽子”表演权授权。这种方式适合曲目量大的演唱会,由音著协统一向词曲作者支付版权费用,操作相对省时省力。
向版权方直接谈判:若翻唱曲目较少,也可直接联系词曲作者或其所属版权公司,一对一洽谈授权合同并支付报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对原曲进行改编(如重新编曲、修改歌词),还必须额外获得“改编权”授权,否则即使获取了表演权,也可能构成侵权。
三、常见误区与非商业例外
围绕演唱会翻唱,公众存在诸多认知误区,明确以下三点至关重要:
误区一:“忽略授权”:不向观众收费、不给表演者报酬的纯公益活动,属于“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但商业演出(包括演唱会、义演、企业年会等)均必须获得授权,公益义演若涉及捐款或给表演者报酬则不属于合理使用。
误区二:未获授权改编:歌手在演唱会上若对原歌曲随意改编(如大幅调整编曲或歌词),可能侵犯作者的改编权,且需要获得单独授权。
误区三:被拒绝后仍强行使用:少数歌手无视词曲著作权人明确拒绝授权的情况,强行翻唱或进行商业使用,属于严重侵犯著作权。例如李荣浩在明确拒绝翻唱申请后,对方仍强行商用侵权,李荣浩选择主动公开实锤证据维权,以维护原创作者“有权拒绝他人使用作品”的核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