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备受关注的“婚外胚胎案”今天迎来关键进展——妻子朱女士正式向法院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丈夫在婚内赠与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其核心法律依据是丈夫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且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效。
一、案件最新进展:妻子正式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
2026年8月11日下午,朱女士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正式以原告身份起诉婚外胚胎案中的涉事女方,要求返还其丈夫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婚外交往对象的夫妻共同财产。朱女士明确表示:“女方是第一被告,唐先生是第二被告”。法院告知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立案情况。
二、核心法律依据: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
朱女士代理律师指出,唐先生在与婚外女性交往期间的财产支出——包括首饰、车辆、房产、直接转账及资助经营等——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三条《民法典》规定:
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153条(公序良俗原则):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157条(无效行为返还):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诉讼可行性:司法实践支持原配追回婚外赠与
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朱女士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赠与行为无效原则: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且婚外赠与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各地法院普遍认定该类赠与合同无效
全额返还不受限:无论财产是直接转账、购置车辆房产还是资助经营,只要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与婚外交往直接相关,受赠方均负有全额返还义务
调查取证申请:朱女士表示,正式立案后将与代理律师共同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调取相关机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辅助生殖花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