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初期突发疾病,单位是否需要负责?
山西临汾27岁麻醉科女员工入职仅6天后在医院内离世,警方已排除他杀,但家属因拒绝尸检导致死因不明,单位是否需要负责的关键——能否认定为工伤——目前陷入僵局。
一、工伤认定的法律前提:需同时满足“三要素”
核心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三个硬性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死亡”三个条件。
排除情形:如系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导致的死亡,一律不能认定工伤。
本案基础事实:孙某某7月24日入职,7月30日10时03分被发现在医院楼梯间,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地点位于其工作科室麻醉科所在区域,警方已排除他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要素,但“是否突发疾病死亡”尚未明确。
二、认定工伤的最大障碍:死因不明与家属拒绝尸检
警方结论有限:排除他杀,但未明确死亡具体原因——是突发疾病猝死、意外摔伤致死还是自残自杀。
尸检非法定强制项:律师指出,尸检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家属有权拒绝。
但证据缺失后果:若家属拒绝尸检,导致医学死因无法明确,人社局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视同工伤,也难以排除自杀等不予认定情形,通常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当前僵局:家属希望保留遗体完整不愿尸检,院方表示工伤认定主体是人社局,已提交表格等待人社部门明确死因。
三、单位责任边界:用工主体责任与举证配合义务
工伤保险缴纳情况未明:院方未正面回应是否为孙某某购买工伤保险,仅称“在走正规流程”。
认定主体是社保部门:工伤认定权在人社局而非医院,院方已配合填写相关表格。
若无法认定工伤:单位通常无需承担工亡保险待遇,但仍需承担劳动关系下的基础责任(如支付未结工资、协助家属申请非工伤死亡待遇等)。
举证责任:家属需承担“突发疾病致死”的初步举证责任,单位也有义务提供监控、排班记录、急救档案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