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孕妇胎死腹中案中医院为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川孕妇向怡梅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因胎监异常被安排紧急入院,却在4天后才进行剖宫产,导致胎儿窒息死亡;法院认定医院在手术后40余次篡改病历,直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事件关键经过:紧急入院却拖延手术
紧急入院与告知风险:2024年10月17日,孕37周的向怡梅因胎监数据不正常被安排紧急入院,《医患沟通记录》载明需警惕“胎儿宫内窘迫可能”,必要时急诊剖宫产。
手术被拖延4天:向怡梅17日晚入院后并未安排手术,直到20日下午才被告知手术定在21日上午。
胎死宫内:21日上午8时许,胎心监测一度未发现胎心,随后超声确认“胎死宫内”;10:55-11:40剖宫产取出“一女死婴”,见“脐带扭转呈麻花样,绕足,并可见一真结”。
二、医院病历被大量篡改
后台数据显示40余次修改:法院审理确认,术后该院医护人员对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等进行了40余次编辑修改,大部分发生在手术过程中或术后,最晚一次在10月23日。
多名医护人员参与:涉及主任医师岳某(一人修改30余次)、副主任医师王某某、主治医师李某某及陈某。
医院辩称未被采信:四川省医院辩称仅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但法院认定其修改“超过正常限度及时限”,且医院未作出合理解释。
三、法院判决全责的法律依据
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因病历被修改,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先后以“无法根据修改前的电子病历资料进行鉴定”为由退回委托,导致诊疗过错无法通过鉴定明确。
法律推定医院存在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医院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法院推定医院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直接导致了胎儿死亡的后果。
判决全额赔偿:2026年4月9日,青羊区法院判决四川省医院赔偿向怡梅损失共计148634.59元,医院已支付赔偿款。